转摘自“中国经租房维宪联盟”qq群文章2014-01-08 17:36:26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3174次_
转摘自“中国经租房维宪联盟”qq群文章 (6)
各位同仁晚上好!
今天我代表上海讨房团,在这里向大家汇报一下在2013年上海经租房维权的基本情况,下面分5点来说明。
1. 我们上海讨房团为讨回我们的宪法赋予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讨回切身利益被恶势利的非法侵害的公道!不管春夏秋冬风雨无阻,坚持不懈每周三去大沽路100号市房管局、人民广场200号市政府请愿,这种用拉横幅、喊口号游行示威的形式作为基本模式巳呈常态化,实践证明效果非常之好,游行队伍一边走一边向广大市民揭露无赖政府制造的所谓的经租房政策是个彻头彻尾的大骗局,同时大力宣传、进行普法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制精神。每周三的游行活动都有警车开道、警察护驾,这种场面、这种气势巳成为人民大道沿线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我们上海讨房团勇敢走上街头向恶势力开战的壮举,深得广大市民的支持和喝彩!
2. 坚持走司法途径,尝试用各种方式进行打官司,目前仅限于信息公开这只口子可以走进法庭与房老虎对薄公堂,虽然离真正意义上的[经租房官司]相差甚远,但是我们必须与房老虎斗,一场官司接着一场官司打,没完没了地把房老虎押上被告席,不间断不放弃,反复折腾,玩死它们,这类官司巳经打了将近200场。
3. 与多种媒体保持联系,与记者朋友搞好关系,上海讨房团的一系列行动得到了媒体的观注,几个主流媒体相继报道过上海讨房团的维权情况,在海内外引起巨大的反响,这种扩散效应是超乎想象的,感谢媒体助上海讨房团一臂之力,使我们提高了知名度。
4. 除了以上几种形式,上海几位勇士的壮举不得不向大家宣传一下,杨立、戴光阳等几位采取的是另类的激进维权法,他们连续不断地进京去中南海请愿、去国家信访总局和住建部上访、上天安门广场抛撤传单等种种属非访的行动,是久敬庄、马家楼的常客,拘留、遣送、关押是家常便饭的事,他们这种做法令上海市政府非常头痛,但是也奈何不了他们,因为经租房一不是党产,二不是国家财产,是公权力无情掠夺的我们私有房产,天理法理情理我们处处占理,政府确实错了,欠我们一个说法。
5. 寻求体制内同盟军的协助,为早日解决经租房问题他们有机会向政府献计献策,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最后给我们操作的主体是政府的主管职能部门,一旦主基调确定,离目标就近了,这个工作我们一直在默默地进行之中。
2013年马上就要过去了,新的一年即将来临,预祝大家心想事成,争取在2014年搞定!谢谢大家!
上海讨房团(20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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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摘自“中国经租房维宪联盟”QQ群文章2014-01-08 (7)
维宪联盟群友及各地同仁:
大家好!今天在中G中央18大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在这辞旧迎新之际。我代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1958经租房讨房团,向各位同仁、各位朋友、各位兄弟姐妹、表示亲切的问候及诚挚的敬意。
我银川市部分经租房权益人继承人,经历了十多年的艰难心酸无果的维权上访之路。由于银川市政府对待我们合法的1958经租房的态度是 “改造了,没收了、六个字,你们爱到哪里告就到哪里去告。”故此在在痛苦与无奈之下,我们不得不曾经先后十余次进京参与全国11省市及中秋相约到国家建设部等讨房之举;也曾经到过北京天安门、新华门、进过七八次马家楼;坚持十多年给中央政府,国务院领导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银川市政府及房管局信件信访及上访。然而我们所有的上访信件,犹如石沉大海,就连最起码的信访回执单都得不到。我们依法维权的上访道路依然是举步维艰。为此,为了维护国家宪法,维护我经租房权益人继承人的合法私有房屋土地财产权,我们不得不又与去年自发成立银川市讨房团。迄今数九寒天,依然坚持到自治区政府门前,依法维权讨还祖屋。然而我们这里的政府,依然采取不理不睬,继续无视及漠视我们合法的诉求。
面对这一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既得利益者,尽管讨房道路上困难和阻力重重坎坷不平,甚至是艰难险阻,波涛汹涌,如此艰难局面,但是却丝毫无法动摇我们依法讨还祖宅的坚定信念和决心。我们会和全国各地经租房同仁团结起来,更加百倍努力,在法律容许的框架内,坚持不懈的去依法抗争!依法维权维宪,依法讨还我们合法的1958房屋土地财产权!上对得起祖宗,下对得起自己的儿孙后代。
各位同仁,各位兄弟姐妹,今天在人们法制观念不断提高,公民意识不断增强,经租房这一严重违宪违法的历史遗留问题,逐渐浮出了水面。在政府不断强化依法保障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及继承权的今天,尽快、合理地解决经租房的历史遗留问题,避免因历史遗留问题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已经刻不容缓,应该引起执政党的高度重视。宪法的准则,历史的见证,国家政府及全国各地政府执行的1958经租房政策,是一种严重违宪违法的行政侵权行为!是对公民合法财产巧取豪夺!剥夺了房屋土地所有者对其房屋宅基地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及继承
权。更是在延续1958年文化大革命极左思潮和扩大化,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经租房主们要求落实经租房历史遗留问题的诉求已经持续了十数年,有的甚至是二十年。但是,各地落实、解决的现状确实不容乐观。当前在解决经租房历史遗留问题上存在诸多问题。 尽管各地相继出台了解决经租房历史遗留问题即纠偏纠错的文件,但实际进展极其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空有文件当样子;
在拆迁中,经租房主的房产没有得到分文补偿,经租房主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许多经租房主的房子被强拆,并因此成为了具有双重身份的上访者,即:经租房上访户和拆迁上访户,从而引发出新的社会矛盾;
对于当年改造起点的认识问题。58年时,全国的经租房主都被实行了无起点改造,实行了扩大化,这与当年国家政策相违背。就此问题,我们多次向地方政府及建设部反映,但至今没有结果,政府仍然坚守当年的错误,对经租房主的合理诉求充耳不闻,甚至不予理睬;对合理解决经租房问题的诉求上下推诿,建设部推说落实经租房历史遗留问题由地方政府负责,地方政府又以建设部没有出台新的指导性文件为借口,对房主提出的问题不予考虑
台新的指导性文件为借口,对房主提出的问题不予考虑这是当前解决经租房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遇到的一部分问题,而各地实际遇到的问题之多远非仅此.毋庸讳言。建设部和各地政府在经租房问题上能够且必须要做的是“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利保障机制”,从而加快妥善解决这一历时半个多世纪的历史遗留问题的步伐,而非仅将“深入落实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方针停留在日常的口号和形式上。
作为强势一方的政府,理应依据国家宪法,承担起这一国家政府欠全国1958经租房产权人及继承人的历史经济欠账责任。倾听他们的合理诉求创造更多畅达的表达渠道、提供更多解决问题的方式与途径,尽快使问题或矛盾得到实质性地解决。进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社会和谐。
房屋被国家经租后,房管部门一直是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经租关系的继续履行,但不动产无论经过多长时间的非法占有,只要不动所有权登记没有变更,就不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而且,在房屋被经租的这段时问内,国家并没有效地改变经租房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出台。 这就代表国家一直承认经租房主是经租房的所有权人,在所有权没有转移的情况下,经租房主当然是经租房的合法所有权人,因此经租房主丧失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
国家建设部对于1958经租房颁布的六个文件,人们不得不质疑,国家建设部是否拥有无条件征收经租房所有权的权力?左倾思想已经离我们远去了,取而代之的是对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的宣言书,任何部门都不能任意剥夺和侵占公民的合法财产权!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国家建设部从自身的部门利益考虑,希望经租房由房管部门的非法、临时占有转变成为合法、长期所有。从而超越部门权限认定经租房所有权收归国有,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之目标是有所偏差的。无论从法律还是现实情况来看,经租房所有权都应该归原房主及其继承人所有。
国家各部委在不同时期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只能反映当时人们对于经租房的认识。经租房所有权既然在社会主义改造和文革中没有发生变动,那么在今天就必须经过法定的经济与法律手续,才能完成从个人到国家的转移。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对经租房主合法权益公平公正保护的体现!
作为全国各地政府和房管局,早在改革开放时期,就已经非法出售我们的经租房和宅基地。严重侵犯了我们合法的私有房地财产权,人权和生存权,居住权!住宅权!更是违宪违法侵犯公民基本权益!这是一种赤裸裸的非法掠夺公民合法财产的不法强权手段,更是对国家庄严神圣的宪法和法律的亵渎及践踏!
1964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面向全国各地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国家经租房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经租房业主实际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房屋不允许继承,这就意味着他们的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另人置疑的是:一,“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潜在的台词是“经租房业主虽然名义上(房产登记)还是所有权人”。那么难道房产所有权的判断和房产登记无关?
二:经租房业主是什么时刻丧失所有权的?经租房业主丧失所有权的标志是什么?
三,经租房业主丧失了所有权,那么新所有权人是谁?新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的标志又是什么?文件并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
1982年12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武装力量,各政党、合各社会团体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经租房的宅基地,是父辈和祖辈们在清朝时期及中华民国政府时期用血汗钱购置的,是在1982年前私有土地转化来的,它不是由政府划拨来的,是民国时期带来的。因此我们有合法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理应享有永久的自然使用权!国土【法规】字【1990】第13号文: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于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因该自然享有使用权”。来自1982以前原属自己的土地,而非来自房屋。这就是说我们在1982年以后对自己的宅基地自然依然享有永久“使用权”
1982年宪法被称为是“改革”的宪法。其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中国政府通过修改1978年宪法,在1982年宪法中增加了关于城市土地属于国有的规定,便不经任何产权变更及认证手续,在成千上万的土地所有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不费一分一毫地便占有了全部的城市私有土地,一夜间便实现了城市土地的国有化。这是一场没有硝烟、没有炮声、无声无息的“革命”。如果说“打土豪、分田地”因其“平均地权”的目的还体现了某种社会价值,那么,1982年宪法在城市土地的无偿国有化方面所规定的这场“革命”,其目的无非是垄断并独吞土地所有权的权益。
当时,“宪法修改委员会”对这条涉及全国城市居民私人房地产权的重大F律条文修改,未做任何解释,更没有向民众说明,实现1982年宪法的后果将会是什么。直到最近几年,城市房屋拆迁范围越来越大,涉及的人数越来越多,在赔偿问题上矛盾越来越尖锐,人们这才发现,政府支付给他们的房产赔偿额当中并不包含地产赔偿,因为他
的土地所有权已经在1982年被无声无息地剥夺了。
不可置疑的是国家实行城市土地的国有、剥夺公民的土地所有权,其行政手续何在?中国的几部宪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显然,将城市土地收归国有,合宪的做法应当是事先规定了“条件”之后再具体办理。然而,在1982年城市土地无偿国有化的过程中,政府什么也没做,甚至没有向土地所有者发布任何公告,让他们知道,所有的城市私人房地产产权证书中的地产部分一夜间已全部失效。正因为如此,城市土地的国有,是剥夺公民的土地所有权!无声无息的“革命”,不仅仅是因为政府悄无声息地夺走了几千万城市居民的私有地产,从1949年10月1日到1981年,中国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直到1982年,中国才宣布土地国有化,而且还限于城市范围。人们不得不质疑“1982年中国的土地国有化是通过什么程序完成的?”事实上,这次将城市的私有土地改变为国有,并未逐户通知业主,更未办理任何征购、征用手续,只是修改宪法时在宪法中加了一句话,于是,一夜之间,中国城市的私人土地所有权,就象没收战犯、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土地一样,被收归国有。随后,国家又将国有化了的城市土地所有权当中的使用权高价出让给私人,从而获得巨额利润。
如果以为城市公民的的房屋土地所有权,经过所谓的“社会主义改造”们就变成了国有,那么,一个不能回避的事实是,“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其实违反了1954年宪法,城市房地产业主的所有权被强制性地夺走。现在是应该承认违宪的政策合法有效还是无效?这就恰恰说明,国家政府执行了半个世纪多的经租房政策,是一种严重违宪违法的行政侵权行为!剥夺了房屋土地所有者对其房屋宅基地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及继承权!更是在延续1958年文化大革命极左思潮和扩大化得违法行径,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1992年,最高法院又向全国各级法院发布通知,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责令全国各地法院,对于1958经租房案件一律不得受理。全国各地法院,迄今依然依此文件非法而又残酷无情的剥夺了我经租房权益人及继承人,依法讨回祖屋的诉讼道路和诉讼权力!严重侵犯了我们合法的私有房屋土地财产权!人权和生存权!居住权!是违宪违法侵犯公民基本权益!更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而又庄严的宪法的亵渎和践踏!严重违反世界人权公约!国际人权法提出:人人享有适足住房权,以人权作为房权的标准,它不但温函人类生存的要求,还包含着人类尊严的要求!
世界人权公约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十七条規定:㈠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
㈡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
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将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又一次写入宪法,明确指出了私有财产权是宪法权利。根据宪法制定的【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冻结没收】。
第七十六条:【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958经租房权益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时期房屋短缺的情况下,为解决和缓解城市居民住房困难,为支援国家建设,而做出了功不可灭的最大贡献!是历史的功臣!理应得到国家及社会的尊重及政府的奖励。然而我们得到的却是合法的房屋财产权及宅基地权被残酷的非法剥夺和藐视及践踏!
1958年经租房政策实施,实质上是严重侵害公民私有财产的违宪违法行为,也是国家政府滥用权力天然合理的无法强权逻辑。这是国家政府历史上最大的耻辱!
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上,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决议》明确表态,“文化大革命”是由领导者(毛泽东)错误发动。当年国家政府执行的1958经租房政策,是文化大革命极左思潮的产物,国家政府及各地政府必须予以纠正,还财产权于民,承担这一历史经济欠债责任!
将房产退还给所有权人使用支配,这既是社会法治进步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国家政府如果将经租房所有权能够妥善的处理,既可以彰显我们国家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力度与决心,又可以增强人民对于私有财产的安全感,从而更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对于经租房所有权纠纷问题的研究与解决,则具有更加重大的现实意义。
岁月无情,时间如流星坠失!我们全国百万经租房权益人及继承人,大部分业主已经含冤饮恨离世。我们这些经租房继承人,也已经步入耄耋之年,已经是风烛残年来日不多的老人了。为了早日讨回我们合法的祖屋,我们已经是心急如焚---今天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依宪进行维权及抗争!我们要向全社会,全世界,发出我们的正义呼声,发出我们满腔的悲愤和正义的呐喊!
在我中华民族泱泱大国,神州大地、千里草原、万里河山的国土上,我们全国大中小城市百万经租房权益人继承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被非法剥夺半个世纪之多!应有的依法诉讼权利被剥夺!我们是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答,状告无门!有冤无处讲,有理无处诉!人民政府不为民,人民法院不为民!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这些当政者面前,却显得是如此的苍白和无力。我们这些经租房弱势穷体,只能仰天长叹!这是国家的不幸!人民的不幸!中华民族的不幸!
回顾我们这些经租房后代继承人这一庞大的弱势群体,走过的数十年艰难而心酸却又无果的维权维宪上访道路。展望未来,路茫茫,夜沉沉,却不知道我们合法的祖屋,何时才能依宪依法回归的梦想得以实现?不知路在何方?
在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源源流长的历史长河中,人们不禁开始怀念和向往那遥远的古老的宋朝、唐朝、清朝时期的律法和百姓随时可以击鼓鸣冤升堂的衙门,怀念铁面无私的包青天。人们不得不质疑,这是人类社会的进步还是人类社会的倒退?还是法律的倒退?这难道不足以引起几代当政者的反思和重视吗?
得民心者得天下-----我们全广大经租房产权人和全世界人民及华人,港澳台胞,都在关注着1958经租房回归的这一历史时刻的到来!期盼我们合法的租屋早日回归的梦想成真!不要成为黄梁美梦?看今朝,社会在进步,法治在健全。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再一次呼吁国家政府,早日依宪依法制定出返还全国百万1958经租房权益人合法的私有房屋土地财产权和继承权的相关务实简化的政策!尊重历史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历史本来面目。1958年经租房是我们的祖屋 ,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就是历史的真相!是无可非议!无可辩驳的历史法律事实!这才是实事求是,尊重历史!还原历史!还我一九五八经租房产权及继承权于民,不要做历史的罪人。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和中G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会上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他说:“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他反复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新华网北京6月18日电,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6月18日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指出,开展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充分调动最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使全党同志牢记并恪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解决群众反映
强烈的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党只有始终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始终依靠人民推动历史前进,才能做到坚如磐石。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1958经租房,是全国千百万经租房权属人及继承人数年来和当前,反映最最强烈的群体性的突出问题和最大的切身利益问题!还1958经租房产权于民,也是国家政府现在应作、且做,立即做、必须纠正的严重侵犯及剥夺公民合法财产权继承权的历史错误遗留问题。
左倾思想已经离我们远去了,取而代之的是对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的宣言书。任何部门都不能任意剥夺和侵占公民的合法财产权!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各位同仁,各位朋友,一年一度的元旦佳节即将来临,请让我代表银川市1958经租房讨房团全体成员,向你们致以节日的祝福。忠心祝愿各位及你们的家人,幸福美满,元旦快乐!
让我们携起手来,团结一心,努力奋斗,去争取经租房早日回家的梦想成真!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
银川市1958经租房讨房团全体成员
2013.12.30
_北京一百多经租房户上访请愿
308机密文件曝光经租房主纷斥中共 作者: 陈体伟
经中央批准、建设部于2006年秘密下发了的308号机密文件最近遭到曝光。该密件称中共早期没收的私人房产是“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份”,不但不能归还,还要求各地“稳控”坚持上访索求的民众,将坚持上访的定性为政治案件,为以后判刑入狱做好铺垫,并且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网络诸媒体“不得进行采访和报导”,要“加强舆论引导”。
在记者的采访中,经租房主们对308号文件纷纷表示愤怒,北京一经租房主表示:“308文件首先就是一个见不得人的文件,这也是共产党一贯的做法。他们在外面的场合,大讲和谐社会,造福人民。可他们在背地下,却侵吞私人财产,做着见不得人的勾当。”
经租房是中共当局于五六十年代将民众房屋强制没收并出租,其没收的行为被当局称之为“社会主义改造”,被没收的房子称为“经租房”。一些房主在文革前得到些极其低廉的房租。
当局对全国具体被经租的房主的数量没有公布过,但民间的一些报刊和研究人士称100多万户,还有人称有数百万户之多。据称,现在全国各地上访要求归还房屋的经租房主已经达到四五千户,涉及数万人之多。
房主介绍被“经租”经过
“我家祖辈是穷苦的工人,六口人加姑妈共七人,[祖屋]一百七十平方米。”湖南经租房主王白帆在网上写道:“解放初期,我党针对地、富、反、资(搞运动), 58年以后就针对老百姓,我家是个板样。按58年政策,留房面积按人头算,每人6平方米、三口之家只能有18平方米,多一米就只好无起点改造。经过58年和文革期间两次改造,我家祖屋全部被改造、赎买,房产局每月叫我姑妈去房管所领8毛钱(一斤肉的价钱),租息证上有记载,总共领到66年8月为止。”
“利息证”里面,上写:月租费八元,租息10%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傅旭明在2004年的报导中介绍经租房主李致秀的遭遇时,写道—--
“83岁的白发老翁李致秀颤巍巍地摊开一份平反书,并悲痛地向记者讲述38年前他为争取经租房产权参加群体行动而导致家破人亡的遭遇。
1965年7月,李致秀因有家庭成员一人在南京,一人在台湾,所以房子有空余而被国家经租,当时房管部门再三向他申明,由国家经租,房产所有权仍归原房主所有。然而在付了15个月定租后的1966年10月,房管局将全镇所有经租房所有权没收归公。”
此外,还有许多经租房主的遭遇已经被国内外媒体报导过或自己在网络上披露出来。
经租房主索要房屋的几十年遭遇悲惨
王白帆说:“房地局改造、赎卖使我家提前步入共产主义新时代、我家成了上无片瓦、下无寸土的流浪无产阶级家庭。姑妈倔强,常常讲旧社会好,她常常挨斗。”
记者傅旭明就李致秀的遭遇写道:“1967年初,全镇私房经租户纷纷要求政府公布政策,并自发形成一个群众组织“云水怒”,当时的政府不仅不接受他们的意见,反而大张旗鼓召开群众批斗大会。4月的一天,在连续两天的批斗后,他们的家被抄,父亲被逼上吊而死,不久后母亲因惊恐病死,15岁的儿子在外地农村被连累遭批斗导致精神失常,而且双耳被打聋。李致秀自己被关入监狱4年,1971年3月开释,1986年7月,丽水市公安局给其平反,但被没收的经租房至今没有返还。”
类似李致秀遭遇的人很多,今年81岁的李君辉老人家的巨宅被“经租”后,生活一直很惨。大儿子患精神病,小女儿当知青上山下乡后,至今还在农村养猪谋生。李君辉老人一家依靠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费)度日。目睹的经租房主说:“他们是捧着金饭碗要饭,因为对中国一般人来讲,没收了房屋就等于失去了全部财产。”
经租房主们经过痛苦甚至生死相逼的被批斗、流放下乡的文化大革命的改造后,从88年胡耀邦的时代开始到94年为止,在广州、北京一带,当局归还了一部份经租房。国内人士分析其原因说:
“因为广州有很多跑到海外的华侨,不还给人家房屋,华侨不来投资,所以广州还了一批。另外北京那里有杀了很多共产党的国民党高官,这些高官的房子也还了,杀共产党少的,在国民党中官升的小的北京人士,他们的房子就没有还。内地房主有海外关系的比较少,几乎都没有归还。”
看到广州和北京归还了一些经租房后,有的经租房主说:“他们总要归还我们个人的私产吧?再不还,真说不过去了,华侨都还了,法理上他们已经站不住脚了。经租房在国际国内都成了笑话了!”
山西经租房主田连恩老人上访,信访局的官员对他坚持根据“新修订的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有规定,要求发还自己房子时说:“经租房是历史问题,不在保护中。”
湖南官员也拒绝了王白帆要求归还组屋的要求,对他说:“你还算好的,还有58年就进去坐牢的,还有枪毙的,你现在还没有进去,也没把你枪毙,你就应该感谢政府对你宽容了。”
抢了你的东西,你还得去感谢它,王白帆说看到很多当局如此般的大言不惭和厚颜无耻行为了,对此他已经不惊讶。
建设部308号秘密文件揭露当局抢房有意还房无心
正值中共当局称谓保护私有财产的《物权法》刚刚在两会通过,建设部的308号秘密文件被内部官员秘密曝光了。据称,该文件全国每一个省只下发一份。
308号文件把要求归还房屋的定性为“政治性很强”很强问题,为以后关押、判刑经租房主做好了罪名的铺垫、建设部还要求各地“稳控”上访,要求新闻媒体不得报导,要加强舆论引导。
一位不肯透露姓名的经租房主对记者说:“308号文件,通篇都是毛泽东的思想,突出了它们坚持的三点,坚持错误,打压百姓,干涉新闻自由。这个文件谁服?没有一个服的,都在骂共产党。”
网民:“我们虽然很高兴的看到温家宝的美好的政府报告,但是再看一看建设部的文件,感觉我们又一次被政府戏弄,温家宝的讲话是又一次对我们的欺骗。政府就是对这样一次次的对我们欺骗。《物权法》的出台了,我们感觉我们的财产有希望了。可是据说物权法不朔及以往,物权法只能保护既得利益的人,就是新生资产阶级。我们的房产依然还只能在政策的空间回旋。”
网民万中一黄佩警告说:“只要(当局)诬赖坚持:对私房改造的历史遗留问题,法院不得受理此类诉讼,那么物权法对解决私房改造的历史遗留问题就不起作用。”
有的经租房主警告对当局抱有希望的人时说:“法律不是为百姓服务的,是为利益集团服务的。现在(物权法)出台,是使国有资产流失合法化,x(共产党)在玩障眼法。”
“说白了,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力的一张白纸!”
网络人士分析,因为民间要求经济清算的呼声日益高涨,让拮取了大量财富的权贵们恐惧,试图出台物权法洗白钱财。物权法出台后,被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的重庆孤岛维权案一跃成为中国网络的最大话题、中国媒体最热的热点,该案得到中国网民几乎一面倒的声援和支持,还有网民把其视为中国维权的标志,一个里程碑。在百姓长期以来,对贪腐横行无可奈何的中国,全民的维权呼声顿时如惊涛拍岸,一举高涨。尽管对中国以后如何走向民主,很多国民还很迷茫,但共产党的宣传手段和在百姓心目中的地位早已是摇摇欲坠了。
一位经租房主说:“国内很少人对共产党不伤心,当初对新政权共产党抱有很大信心,没想到它会这么腐败。现在我们这里几乎没有不骂共产党的。局长都和我一起骂共产党就是坏。”
附:建设部308号秘密文件
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机密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
近年来,有关“经租房”问题的上访增多,并逐步呈定期化、组织化,及通过网络在各省市之间进行串联等倾向。特别是近期有的媒体不了解“经租房”背景情况和有关政策.在电视、地方报纸上公开报导“经租房”问题,甚至质疑‘经租房”政策,引发一些新的不稳定因素。为妥善处理“经租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经商中共中央宣传部同意,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正确理解“经租房”有关政策。2005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印发了《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建住房[2005]226号),《意见》明确,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份,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事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各地必须正确理解,认真贯彻执行。
二、切实做好“经租房”信访工作。“经租房”问题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牵涉面广,内容敏感,各地要在本地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导下,加强信访工作,密切关注本地区“经租房”上访人员动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串联、群体性上访,特划是组织人员的动向,要做到早发现、早控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做好稳控工作,防止越级上访,确保社会稳定。
三、严格政策和新闻出版法纪要求,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管。鉴于“经租房”问题的复杂性,各地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本地区宣传部门联系,共同做好本地区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管工作。对涉及“经租房”的有关问题,未经建设部、中央宣传部门批准,不得进行采访和报导。各地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时,要注意与现有政策的衔接,其做法不得公开进行报导,防范和避免引起误解和引发其他地区人员上访,激化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12月25号
高智晟:经租房政策的法律地位及解决出路的思考
本文章于2004-11-17发布 累计浏览9247次 经租房政策的经租房政策的法律地位及解决出路的思考 国家执行了近半个世纪的经租房政策近两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法学界、经租房政策的利害关系人(这里仅指经租房所有权人及其继承人)要求彻底解决经租房问题的呼声不断。与:之对应的另一面是,政府操持经租房政策事务的相关职能部门在这种要求解决问题的呼声面前是雷打不动,甚至各地相关的职能部门还反其道而行之。 面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产被他人非法出售敛钱的局面,所有的经租房权属人都心急如焚,但所有的人都无能为力。桎梏于含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地法院,对有涉经租房问题的讼争法院一律不得受理荒唐释解的现实存在,经租房权属人权益的法律保护处于绝对的无助境地。而它的另一面是,法律对相关职能部门针对经租房权属人的合法权益的任何违法甚至是犯罪之举都不能去作任何法律上的判断,对其不法行为的保护处于绝对的安全境地,且不说在法治价值角度,即使从情理文明的角度,这都是令文明人类不可思议的存在。
经租房,根据手头资料,最早作为政策的书面形式出现在1956年,当时的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于当年的5月18日制订了一份叫《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下称《意见》)的文件。《意见》中提出一些在今日看来则近乎荒谬的思想,即对城市私有房产在公、私房比重中过大的问题表现出相当的忧虑。诸如当时最高如苏州的私产比例占了86%,上海为66%,北京则为53.85%。《意见》认为,私房比例过重带来“目前房屋租金比较混乱(有这种联系!),欠租情况比较普遍,租赁关系中还存在种种的中间剥削”。《意见》以上海为例,说上海仅二房东(实为今天的房屋中介经营者)就有六千户(在今日看来,这是政府扩大就业门径的政绩)。《意见》最终得出:“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的让今人感觉是莫名其妙的结论。鉴此,决定:“对私人房产改造的形式:由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的利润”,是为经租房现象起始,是为经租房的内涵。事后,各地于不同时期均制订了大致相同的规制经租房关系的地方规范,诸如北京1958年6月4日之《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问题政策的规定》规定了两个纳入改造的起点即:15个自然间或总面积达250平米者一律纳入这次“社会主义改造”之列,各地相关规定大同小异。从后来各地的执行情况看,这次名曰“社会主义改造”者,最后实质上是国家依靠强制力在全国各大城市与符合其规定“改造”条件的私房主之间建立的一种以私房出租及利益分配为权利义务内容的契约关系,按现在的民事法律精神界定,实际上是国家通过强制力来使私有房产主与国家之间订立的委托经营租赁私有房屋的关系,但有一个确定存在是:当时并未涉及到经租房所有权的变化问题。从形式上看,这无疑是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执行不久即由于合同的另一方即国家主体的单方行为使合同发生了改变,这种改变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及溯及力,是我下面要着重谈的东西。
社会主义改造的最大“成果”是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及完全的公有制状态,而1978年以后的国家改革总方向实质即是对“社会主义改造最大成果”的修正及救赎:即打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打破公有制基本一统天下的不正当局面。这里且不论社会主义改造有无成果可言,要落实经租房权属者的法律利益与重新界定社会主义改造根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再者,完全赤裸裸地无偿非法地剥夺经租房权属者的房屋所有权根本就不是当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初衷。
一、对私房予社会主义改造性质本身的非法律性
经租房政策的制定及施行始于1956年,亦即为中国的第一部宪法颁行的两年后,从法律形式上看,中国社会已进入宪法规制时期。从国家行为价值角度看,当时宪法即已确定任何政党、团体及组织都须在宪法及法律范围内行事的宪法准则。从所有权人权益角度而言,当时的宪法第十一条明确将私有房屋作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纳入宪法的保护范畴,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之占有、收益、使用及处分的权力是全球文明社会的通例,私有房产是绝大多数公民最核心的私有财产、国家制定的任何有可能限制或影响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政策都不得与其已确定了的保护私产所有权的宪法及基本法律相冲突。秦制时期有“治道运行皆有法式”之说,宪法是国家行为的准则,有了宪法,政党、国家行为即不能向革命时期一样极具随意性,否则不仅贻笑大方还遗患无穷。始于1956年的各地制定的经租房规范,最大的、最显著的共同规律是:没有一个个人、没有一个制定部门想到过中国还有一部宪法,这种状态是很令人恐惧的,在一个有宪法及合法政府的社会里,这是不可思议的事。一方面,当时有宪法存在,且当时的宪法还文义明确地强调了其规制政党及国家权力和保护私有财产的决心.另一方面,当时被改造的房产几乎都持有各地人民政府颁发的权属证书,由合法的政府颁发的权属证书实际上是政府对公民法律财产的确认及对其法律保护承诺,而政府此后执行的经租房政策及其行为施行是没有任何宪法及法律依据可循,其非法律性的地位是可以肯定的。
从契约建立的角度看,政府执行经租房的无效性问题。经租房关系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国家基于当时的价值而建立一种合同关系,无论当时国家或双方是否以建立合同关系为目的,或双方当时并无这一目的,或双方当时根本未想到双方之关系的合同性质,均不影响这种存在本身确定的合同关系性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合意的成果,但在经租合同关系中,这一合同关系的确立与否、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确立、合同履行的形式等一系列本应由双方议定的事宜,却必须由国家绝对主导。因此,这种关系的建立违反了所有文明人类确立这种关系时所应共同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古老原则。另一方面,这一关系无疑又因违反了当时的宪法精神而无效。民事关系因违反法律而无效是文明人类的共有准则。
双方之间尽管存在一种无效的契约关系,但由于作为契约关系的另一方从一开始就根本没有将其作为契约关系去建立,而这种关系确立以后也从未想到过它是一种契约关系。从这种关系建立的动因思想到1966年以后的所有履行过程,作为国家的一方,完全将确立这种关系、确立这种关系后的履行事宜看成是正当的国家权力行使内容,整个经租房关系的确立、履行到后来的各部门在不同时期的文件颁行,无不昭示着经租房权属人无不处于被动及绝对的服从境地。现在有一些专家学者质疑经租房关系的民事契约性质,认为既然一切均由单方决定并绝对掌控之,它就不可能是一种契约关系。全人类,一切合法的政府,并不天然享有按自己制定的标准及意愿强行介入公民民事权益领域的权力。这里有两个方面,即:一是一切合法的政府均不享有强制介入民事领域的当然权力,二是政府欲体现自己在某一民事领域的强制力意志时完全不能自行其事,而是循合法渠道推动立法,以通过立法来实现自己这种在调整规范民事领域的强制力意志,亦即政府介入民事领域,以自己的行为影响民事领域的既存状态的正当性并源于政府是否作出了决定,是政府这种决定是不是具有法律依据.既然这种作法不是政府的天然权力,从民事领域认定这种关系的性质及效力便成了唯一的选择。中国各级政府执行了近半个世纪的经租房政策的实质是强行控制私有房产主的合法财产,至今没有任何合法依据。一则,政府不能强制操控私有合法财产是全球文明人类的禁地,全球都不可能有这样的法律依据。时至今天的各地长演不辍的强拆和平公民合法私有房产的行为时有发生。但令人颇感欣慰的是,至今未有一部基本法律层面上的、授于政府自定标准、任意操控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仅此,即可结论,政府至今坚持的经租房政策的非法性。
一九六四年以后不同部门关于经租房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文件都是非法的。
经租房政策及其执行一开始即不具有法律的正当性,由于政府这种行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政府与经租房权属者之间勉强仅属一种无效民事契约关系.但即使是一种有效的契约关系,任何单方改变这种关系的行为都是无效及非法的,这是从民事契约角度结论政府相关部门1964年以后陆续出台的关于经租房权属已归国家的文件效力问题。从法律层面角度而言,1964年以前所有有涉经租房的文件均不涉及对经租房权属归属问题,且从所有这些文件中均可以得出政府与经租房权属者之间关系的民事契约关系的性质。但这以后的情况发生了质的变化,从规则、情理文明角度而言,可以说是发生了十分糟糕的变化。最初涉及对经租房权属调整的文件是1964年1月13日之“国房字21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该被批复的报告中有一个今天看来是完全错误的思想是:将房屋所有权人抵制这种于法无据于理不通的改造是“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着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这对私有房主而言是极其恐怖的,由此决定了私有房产主要求保护法律权利选择的痛苦及危险。无论如何,你的私有财产将被改造,闭着嘴屈从者,可以落个全身而退,如果你提出一点不同的主张,你的私有房产将被改造是确定的,“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必然将把你批倒搞臭,使你终身刻骨铭心的痛苦将不再仅仅是不可思议的痛失合法私有房产的痛苦,而是由于你不接受人民政府的具体改造(在人身方面的改造核心是:绝对服从,财产方面的改造核心是须笑着将财产拿出来)。你在政策上成了人民的对立面,成了长期被革命的对象。许多私房主由于当时在领会政府“社会主义改造方面”一朝失足,酿成其此后人身灾难的终身摆不脱的恶梦。
另一个直接言及经租房权属人对经租房不再享有所有权的文件是最高法院之1964年9月18日之(64)法研字第80号《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该批复应当说并没有新的东西,一则,最高法院并非立法机构,其不能以任何形式颁布掠夺公民基本民事权益及财产权益的文件;另则,最高法院的这个批复实际上越权解释了国务院批复的文件精神,实体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的解释权归其制定者是个常识问题,由法院以这种直接解释的形式来剥夺数以千万计私有房产者的所有权的作法,在整个文明人类社会都可谓前绝古人后空来者。上述两个文件颁行后,各级地方政府纷纷效尤,争先恐后地颁行了数不尽的有关调整经租房政策的文件,公然非法以政府文件形式剥夺公民的财产权。有些文件的制定甚至发生在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行以后,这些文件的制定者共同表现出的对中国宪法及基本法律的无知。
二、经租房权属目前的法律地位及其解决出路
经租房权属目前仍归经租房的所有权人及其继承人,尽管1964年以后不同的部门颁行了一系列改变这种权属的文件,但这些文件都因与宪法及法律相违背而是无效的、非法的。一则,政府在经租房的关系上,明显属利害关系的一方,无论从法律、法理及情理角度,由政府单方决定这些私有财产归政府自己所有是不正当的。第二,任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法人及任何公民,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仅为两类,即法定(亦曰法律取得)取得和约定取得,外乎这两种取得方式的任何取得均为非法取得。经租房所有权的政府取得即属非法取得。这毕竟是在中国有了合法政府、中国有了宪法及基本法律时际的取得,而这种取得恰恰与政府须据法行事原则及中国的宪法及基本法律精神完全悖离。从今天的法律角度看,政府对经租房政策的执行状态则不仅仅是违法问题,从一般社会情理及道德角度看,明知错误、明知违法,坚决不返还,法院百分之百的是不受理,即便一时疏忽受理了,政府也必然胜诉,我凭什么还你。以北京为例,成百上千逾万的经租房户经年累月与政府部门进行和平交涉,尽管所有政府的地籍及权属档案中无一例外的有非常清楚的权属者的清晰记载——所有权人就是那些经租房户,但地方政府部门继续控制经租房的决心未有丝毫动摇。最近,北京市对非法控制了近半个世纪的经租房开始大规模的出售,所有权人无能为力,法院更是几十年一曲不变调——不受理。
经租房问题的解决不存在复杂的法律技术判断问题,更不存在对经租房权属归属的事实判断问题。理论上讲,中国有现行的宪法,有现行的调整含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益的民事实体法律,有保障含财产权在内的民事实体权益得以实现的民事程序法律及操持这些法律的审判机构,要说解决经租房问题困难很大是荒谬的。中国南方的许多大城市已开始的大规模的经租房归还工作的平稳进行,本质反映了只要政府决心大,没有什么不可逾越的障碍.经租房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如何果断昭然国家的决心问题,目前解决经租房问题的主要桎梏并不在于国家有无这个能力问题,而是国家能力价值的选择问题。 半个世纪的经租房政策,半个世纪的违宪状态,权益人半个世纪的难以言尽的苦难,结束之,它不仅仅涉及到一个恢复法律的既有状态问题,这里还涉及到道德及文明价值的问题。
现在即迅捷解决问题是有保障的,唯一的障碍即是国家什么时候才下决心结束自己对既得利益者的包容及让步. 目前唯一的获益者是继续非法及不道德的控制着经租房户的那些权者,另一既存的现实是经租房户继延了半个世纪的屈辱。现在国家应做且能做的是立即作出归还权益人的房产及其权益的决定,这是需要立即做的事,至于如何归还只是一个技术的酝酿过程,这已不再仅仅是经租房权益人的需要。
经租房,根据手头资料,最早作为政策的书面形式出现在1956年,当时的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于当年的5月18日制订了一份叫《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下称《意见》)的文件。《意见》中提出一些在今日看来则近乎荒谬的思想,即对城市私有房产在公、私房比重中过大的问题表现出相当的忧虑。诸如当时最高如苏州的私产比例占了86%,上海为66%,北京则为53.85%。《意见》认为,私房比例过重带来“目前房屋租金比较混乱(有这种联系!),欠租情况比较普遍,租赁关系中还存在种种的中间剥削”。《意见》以上海为例,说上海仅二房东(实为今天的房屋中介经营者)就有六千户(在今日看来,这是政府扩大就业门径的政绩)。《意见》最终得出:“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的让今人感觉是莫名其妙的结论。鉴此,决定:“对私人房产改造的形式:由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的利润”,是为经租房现象起始,是为经租房的内涵。事后,各地于不同时期均制订了大致相同的规制经租房关系的地方规范,诸如北京1958年6月4日之《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问题政策的规定》规定了两个纳入改造的起点即:15个自然间或总面积达250平米者一律纳入这次“社会主义改造”之列,各地相关规定大同小异。从后来各地的执行情况看,这次名曰“社会主义改造”者,最后实质上是国家依靠强制力在全国各大城市与符合其规定“改造”条件的私房主之间建立的一种以私房出租及利益分配为权利义务内容的契约关系,按现在的民事法律精神界定,实际上是国家通过强制力来使私有房产主与国家之间订立的委托经营租赁私有房屋的关系,但有一个确定存在是:当时并未涉及到经租房所有权的变化问题。从形式上看,这无疑是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执行不久即由于合同的另一方即国家主体的单方行为使合同发生了改变,这种改变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及溯及力,是我下面要着重谈的东西。
社会主义改造的最大“成果”是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及完全的公有制状态,而1978年以后的国家改革总方向实质即是对“社会主义改造最大成果”的修正及救赎:即打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打破公有制基本一统天下的不正当局面。这里且不论社会主义改造有无成果可言,要落实经租房权属者的法律利益与重新界定社会主义改造根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再者,完全赤裸裸地无偿非法地剥夺经租房权属者的房屋所有权根本就不是当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初衷。
一、对私房予社会主义改造性质本身的非法律性
经租房政策的制定及施行始于1956年,亦即为中国的第一部宪法颁行的两年后,从法律形式上看,中国社会已进入宪法规制时期。从国家行为价值角度看,当时宪法即已确定任何政党、团体及组织都须在宪法及法律范围内行事的宪法准则。从所有权人权益角度而言,当时的宪法第十一条明确将私有房屋作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纳入宪法的保护范畴,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之占有、收益、使用及处分的权力是全球文明社会的通例,私有房产是绝大多数公民最核心的私有财产、国家制定的任何有可能限制或影响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政策都不得与其已确定了的保护私产所有权的宪法及基本法律相冲突。秦制时期有“治道运行皆有法式”之说,宪法是国家行为的准则,有了宪法,政党、国家行为即不能向革命时期一样极具随意性,否则不仅贻笑大方还遗患无穷。始于1956年的各地制定的经租房规范,最大的、最显著的共同规律是:没有一个个人、没有一个制定部门想到过中国还有一部宪法,这种状态是很令人恐惧的,在一个有宪法及合法政府的社会里,这是不可思议的事。一方面,当时有宪法存在,且当时的宪法还文义明确地强调了其规制政党及国家权力和保护私有财产的决心.另一方面,当时被改造的房产几乎都持有各地人民政府颁发的权属证书,由合法的政府颁发的权属证书实际上是政府对公民法律财产的确认及对其法律保护承诺,而政府此后执行的经租房政策及其行为施行是没有任何宪法及法律依据可循,其非法律性的地位是可以肯定的。
从契约建立的角度看,政府执行经租房的无效性问题。经租房关系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国家基于当时的价值而建立一种合同关系,无论当时国家或双方是否以建立合同关系为目的,或双方当时并无这一目的,或双方当时根本未想到双方之关系的合同性质,均不影响这种存在本身确定的合同关系性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合意的成果,但在经租合同关系中,这一合同关系的确立与否、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确立、合同履行的形式等一系列本应由双方议定的事宜,却必须由国家绝对主导。因此,这种关系的建立违反了所有文明人类确立这种关系时所应共同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古老原则。另一方面,这一关系无疑又因违反了当时的宪法精神而无效。民事关系因违反法律而无效是文明人类的共有准则。
双方之间尽管存在一种无效的契约关系,但由于作为契约关系的另一方从一开始就根本没有将其作为契约关系去建立,而这种关系确立以后也从未想到过它是一种契约关系。从这种关系建立的动因思想到1966年以后的所有履行过程,作为国家的一方,完全将确立这种关系、确立这种关系后的履行事宜看成是正当的国家权力行使内容,整个经租房关系的确立、履行到后来的各部门在不同时期的文件颁行,无不昭示着经租房权属人无不处于被动及绝对的服从境地。现在有一些专家学者质疑经租房关系的民事契约性质,认为既然一切均由单方决定并绝对掌控之,它就不可能是一种契约关系。全人类,一切合法的政府,并不天然享有按自己制定的标准及意愿强行介入公民民事权益领域的权力。这里有两个方面,即:一是一切合法的政府均不享有强制介入民事领域的当然权力,二是政府欲体现自己在某一民事领域的强制力意志时完全不能自行其事,而是循合法渠道推动立法,以通过立法来实现自己这种在调整规范民事领域的强制力意志,亦即政府介入民事领域,以自己的行为影响民事领域的既存状态的正当性并源于政府是否作出了决定,是政府这种决定是不是具有法律依据.既然这种作法不是政府的天然权力,从民事领域认定这种关系的性质及效力便成了唯一的选择。中国各级政府执行了近半个世纪的经租房政策的实质是强行控制私有房产主的合法财产,至今没有任何合法依据。一则,政府不能强制操控私有合法财产是全球文明人类的禁地,全球都不可能有这样的法律依据。时至今天的各地长演不辍的强拆和平公民合法私有房产的行为时有发生。但令人颇感欣慰的是,至今未有一部基本法律层面上的、授于政府自定标准、任意操控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仅此,即可结论,政府至今坚持的经租房政策的非法性。
一九六四年以后不同部门关于经租房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文件都是非法的。
经租房政策及其执行一开始即不具有法律的正当性,由于政府这种行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政府与经租房权属者之间勉强仅属一种无效民事契约关系.但即使是一种有效的契约关系,任何单方改变这种关系的行为都是无效及非法的,这是从民事契约角度结论政府相关部门1964年以后陆续出台的关于经租房权属已归国家的文件效力问题。从法律层面角度而言,1964年以前所有有涉经租房的文件均不涉及对经租房权属归属问题,且从所有这些文件中均可以得出政府与经租房权属者之间关系的民事契约关系的性质。但这以后的情况发生了质的变化,从规则、情理文明角度而言,可以说是发生了十分糟糕的变化。最初涉及对经租房权属调整的文件是1964年1月13日之“国房字21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该被批复的报告中有一个今天看来是完全错误的思想是:将房屋所有权人抵制这种于法无据于理不通的改造是“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着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这对私有房主而言是极其恐怖的,由此决定了私有房产主要求保护法律权利选择的痛苦及危险。无论如何,你的私有财产将被改造,闭着嘴屈从者,可以落个全身而退,如果你提出一点不同的主张,你的私有房产将被改造是确定的,“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必然将把你批倒搞臭,使你终身刻骨铭心的痛苦将不再仅仅是不可思议的痛失合法私有房产的痛苦,而是由于你不接受人民政府的具体改造(在人身方面的改造核心是:绝对服从,财产方面的改造核心是须笑着将财产拿出来)。你在政策上成了人民的对立面,成了长期被革命的对象。许多私房主由于当时在领会政府“社会主义改造方面”一朝失足,酿成其此后人身灾难的终身摆不脱的恶梦。
另一个直接言及经租房权属人对经租房不再享有所有权的文件是最高法院之1964年9月18日之(64)法研字第80号《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该批复应当说并没有新的东西,一则,最高法院并非立法机构,其不能以任何形式颁布掠夺公民基本民事权益及财产权益的文件;另则,最高法院的这个批复实际上越权解释了国务院批复的文件精神,实体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的解释权归其制定者是个常识问题,由法院以这种直接解释的形式来剥夺数以千万计私有房产者的所有权的作法,在整个文明人类社会都可谓前绝古人后空来者。上述两个文件颁行后,各级地方政府纷纷效尤,争先恐后地颁行了数不尽的有关调整经租房政策的文件,公然非法以政府文件形式剥夺公民的财产权。有些文件的制定甚至发生在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行以后,这些文件的制定者共同表现出的对中国宪法及基本法律的无知。
二、经租房权属目前的法律地位及其解决出路
经租房权属目前仍归经租房的所有权人及其继承人,尽管1964年以后不同的部门颁行了一系列改变这种权属的文件,但这些文件都因与宪法及法律相违背而是无效的、非法的。一则,政府在经租房的关系上,明显属利害关系的一方,无论从法律、法理及情理角度,由政府单方决定这些私有财产归政府自己所有是不正当的。第二,任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法人及任何公民,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仅为两类,即法定(亦曰法律取得)取得和约定取得,外乎这两种取得方式的任何取得均为非法取得。经租房所有权的政府取得即属非法取得。这毕竟是在中国有了合法政府、中国有了宪法及基本法律时际的取得,而这种取得恰恰与政府须据法行事原则及中国的宪法及基本法律精神完全悖离。从今天的法律角度看,政府对经租房政策的执行状态则不仅仅是违法问题,从一般社会情理及道德角度看,明知错误、明知违法,坚决不返还,法院百分之百的是不受理,即便一时疏忽受理了,政府也必然胜诉,我凭什么还你。以北京为例,成百上千逾万的经租房户经年累月与政府部门进行和平交涉,尽管所有政府的地籍及权属档案中无一例外的有非常清楚的权属者的清晰记载——所有权人就是那些经租房户,但地方政府部门继续控制经租房的决心未有丝毫动摇。最近,北京市对非法控制了近半个世纪的经租房开始大规模的出售,所有权人无能为力,法院更是几十年一曲不变调——不受理。
经租房问题的解决不存在复杂的法律技术判断问题,更不存在对经租房权属归属的事实判断问题。理论上讲,中国有现行的宪法,有现行的调整含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益的民事实体法律,有保障含财产权在内的民事实体权益得以实现的民事程序法律及操持这些法律的审判机构,要说解决经租房问题困难很大是荒谬的。中国南方的许多大城市已开始的大规模的经租房归还工作的平稳进行,本质反映了只要政府决心大,没有什么不可逾越的障碍.经租房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如何果断昭然国家的决心问题,目前解决经租房问题的主要桎梏并不在于国家有无这个能力问题,而是国家能力价值的选择问题。 半个世纪的经租房政策,半个世纪的违宪状态,权益人半个世纪的难以言尽的苦难,结束之,它不仅仅涉及到一个恢复法律的既有状态问题,这里还涉及到道德及文明价值的问题。
现在即迅捷解决问题是有保障的,唯一的障碍即是国家什么时候才下决心结束自己对既得利益者的包容及让步. 目前唯一的获益者是继续非法及不道德的控制着经租房户的那些权者,另一既存的现实是经租房户继延了半个世纪的屈辱。现在国家应做且能做的是立即作出归还权益人的房产及其权益的决定,这是需要立即做的事,至于如何归还只是一个技术的酝酿过程,这已不再仅仅是经租房权益人的需要。
首例经租房主告政府案 温州开庭 控辩激烈(图)
图片:左起:温州市经租房业主王瑞忠,代理人王季勇,傅涛,摄于开庭前。(林大刚提供)